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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9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已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纳入整体规划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东北老工业基地现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据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内蒙古东部地区是指: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上述盟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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