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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 建城[1991]193号)


  在纪念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十周年之际,植树节前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对造成一株古槐死亡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北京东城区某单位对一株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槐不但未尽保护之责,反而人为造成生存环境恶化,导致死亡。在此过程中,市、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保护抢救不力,事后处理亦不够严肃。为此,北京市政府对市园林局、区政府负有领导责任的同志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分别作出严肃处理。市园林局认真贯彻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力量,设立专款做为古树名木保护金,领导同志深入现场解决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这是北京市严肃执法,切实抓好城市绿化工作,重视古树名木保护的一个范例。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从北京市的事例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一九八二年原国家城建总局曾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各地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的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城建、园林、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破坏古树名木的活动,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抓紧对现存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按规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三、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对古树名木的定期观察和科学研究,推广保护、管理、复壮的科研成果,预防自然灾害,避免人为活动的不利影响。
  四、积极制定和严格执行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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