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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的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获得建设部质量奖的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予表彰,并在建设部的机关报、刊上公布。
  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有关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具体评选细则见本办法附件,优质产品奖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一: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区的建设计划,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
  (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国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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