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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新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国营施工企业
 实行新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3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218号文发布)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的《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新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新一轮承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新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到一九九0年底,国营施工企业第一轮承包大部分到期。对新的一轮承包,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的《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中已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原则上都适用于施工企业。现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和上一轮承包中出现的问题,就做好国营施工企业新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一轮承包的指导思想。新一轮承包尚处在治理整顿时期,建设市场不景气、施工企业任务不足、被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然存在,这给新一轮承包增加了难度。此外,近几年来施工企业经济效益逐年滑坡,企业的经济后劲不足,这是新一轮承包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国营施工企业新一轮承包要在全面分析企业实际状况、认真总结前一轮承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承包办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承包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新一轮承包要从过去单一上交利润承包转到承包与考核相结合的路子上来,引导企业在上素质、增效益、强后劲上下功夫,以承包促管理、促挖潜,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并把承包的落脚点放在工程项目上,切实抓好项目承包,努力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
  二、新一轮承包对企业上交利税的承包方式和承包基数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在承包方式上,除少数工程任务比较稳定、效益较好的企业外,一般不再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对多数企业可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或超收全留;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可实行减亏承包。
  承包基数一般可以以上一轮承包核定的三年平均数为基础,同时考虑近几年各种税费增减变化情况,并适当参照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二年或三年。
  国务院各部直属国营施工企业上交利税承包方式和承包基数的确定,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银行(1991)财预字第31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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