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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立案查处的企业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立案查处的企业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94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立案查处的企业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6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年度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对已经查实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嫌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但在年检期间仍未能查实的,应当予以通过年检并抓紧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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