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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2002]民四他字第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2月19日京高法(2002)20号《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请示》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答复如下: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与香港跃龙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24日签订的《关于联合解决青岛房天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争议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同意股东在合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与香港跃龙实业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仲裁庭依据此约定受理该两公司之间的合资争议并据此做出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超裁或者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执行。

  此复。

  2003年7月8日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
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请示
(京高法[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0333号仲裁裁决一案,拟撤销该仲裁裁决,并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3年2月1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下称青岛公司)与跃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跃龙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青岛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在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区建立中外合资青岛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大公司),合资开发青岛石老人开发区第二号小区内80亩土地。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双方出资额为50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双方各出资250万美元,各占50%。争议解决方式为:“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当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993年6月30日,成大公司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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