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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
 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会[199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了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技秩序,正确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

                         1994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

  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将依法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惩在科技活动中贪污、受贿、侵害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非法窃取技术成果等犯罪行为,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办理涉及科技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要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了解科技体制改革的情况,掌握和执行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于破坏科技体制改革,严重侵害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应交由有关部门通过民事、行政方法处理。
  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转让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从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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