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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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