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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的活动,我局制定了《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地试行。试行的范围为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包括县级市)设立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试行)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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