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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劳动部关于内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补充通知

国内贸易部、劳动部关于内贸
 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补充通知
 (内贸行字<1994>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供销社、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内贸行业技师聘任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通知》(劳培字<1992>14号)和《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的名称可按专业或工种确定,在技师前冠以专业或工种的名称。根据内贸行业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在家用视频设置维修等31个工种(见附件)的高级工中设置技师职务。
  二、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术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备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经营实践经验,在技术上能解决本岗位关键性操作技术的工艺难题,或在经营服务工作中技艺高超,成绩显著。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生产经营任务,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一定贡献。
  三、技师资格的评定和发证
  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地区,技师资格鉴定由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个人根据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鉴定申请,由该站(所)考核评审。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地区,可由当地工人考核工作领导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经考评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师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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