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
 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劳部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管理机构:
  1993年,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事故死亡人数比1992年上升了12.39%。今年以来,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以煤矿最为突出。1-5月份,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达36起,死亡665人,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0%和83.7%。乡镇煤矿、国有煤矿(包括统配煤矿及其小井)事故均有较大幅度上升。究其原因,有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思想情绪不稳定等客观因素,但一些矿山企业及管理企业的部门对《矿山安全法》贯彻不力,执行不严,甚至各行其是,使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难于执行。矿山企业无所适从,有法难依,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促进矿山安全工作实现法制化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整体作用,迅速扭转当前矿山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特要求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国务院法制局、劳动部正在进行的矿山安全执法大检查,强化对《矿山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责任制度,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不得各行其是。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监察的职责,各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管理职责,二者不应混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级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不宜再冠以“监察”或“监督”的字样。
  二、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矿山安全监督、监察职责。当前工作重点是:
  第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是检查其工作中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是否执行,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发布的文件和指示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是否有利于《矿山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