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
 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按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