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1日 (94)财税字第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关于
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对越权减免税进行了清理,总的看,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截止去年底,各地清理越权减免税政策5096条,减免税收金额53.5亿元,其中,各地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继续执行的471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13号《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情况的报告》上报国务院,提出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经征求财政部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止执行。
二、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行的一次性、临时性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