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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财税字
 <1994>第039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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