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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实行税收
 “先征后退”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94>财工字第275号)


核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
  为使军工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税收“先征后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军工企业有关退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退税原则
  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先征后退,指标控制,严格审批,据实办理。
  二、退税范围
  1.所得税退税范围:包括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电子工业部所属外贸企业只含军品贸易部分);1994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成立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中军工企业按照投资、入股比例确定的部分。具体退付数额,在上述范围内根据我部核定的军工部门财务体制确定。
  供销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不予退付。
  2.增值税、消费税退税范围:限于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增加较多的个别部门,包括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扣除生产增长正常增加的部分后,在核定的指标内据实退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具体退付数额。按照当年两税实际上缴的比例分别确定。
  列入国家名单的三线搬迁企业的退税,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047号《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但凡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部门,核定退税时,其所属三线企业已单独享受的退税照顾应从中扣除。
  3.专项退税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征退专项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生产环节增值税,未经批准与专项无关的企业及产品不得执行。
  三、退税申报和审批
  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专项产品增值税,均由企业就地缴纳、财政部集中退付给军工部门。企业应分税种按月份将税收缴款书原件(包括有关附件,下同)及二份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填报退税申请书(表式附后),连同企业税收缴款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一并按月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每半年办理一次退税,年中预退,年底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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