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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银传<1994>5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新疆建设兵团分行:
  人、农、工、建四总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1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于5月31日进行了试划转。针对一些省(区、市)协调小组及各有关银行分行的请示和试划转中的问题,人、农、工三总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必须以银发<1994>114号文和本通知为准,做好6月30日的正式划转工作。对于本次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范围,各行不准擅自扩大或缩小。
  附件:《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
           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补充意见

  一、信贷资产划转范围问题
  1、农业银行向棉麻公司发放的棉花调销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2、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三材”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3、凡属国务院确定的、由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按划转日实际贷款余额全部划转。
  4、凡属本次划转范围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除114号文件规定的由建设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外),有关银行要按余额划转,同时由专业银行总行移交今年的贷款计划规模。
  5、农业银行向农业部下属的粮种场、良棉场发放的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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