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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3年9月24日 1994年3月5日全
      严厉打击偷渡犯罪 法发[1993]24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活动的通知    号          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
                          人偷越国(边)境犯罪
                          的补充规定》,原依据
                          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
                          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3  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0年3月16日 1991年4月9日全
      因口头协议纠纷提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起的诉讼管辖问题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上述
                          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或者重复,不再适用。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0年11月3日 已被1992年4月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经)复[199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对无效经济合同引 ]16号       《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
      起的财产争议处理            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
      后当事人向人民法            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
      院起诉是否受理的            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
      批复                  件的复函》代替。
5  行政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 1986年10月24 1989年4月4日全
      行政案件具体应用 日法(研)发[198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6]31号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暂行规定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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