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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1年4月12日 已被1992年12月
      办理共同盗窃犯罪 法(研)发[1991 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11号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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