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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
 (一九九四年 第3号)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主 任  陈锦华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商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经国家核准有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的外贸公司(包括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下同)经营;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第四条 目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12种(目录见附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及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情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五条 除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外,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每种进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荐本地区1至2家外贸公司经营,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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