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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失效]

  体育彩票销售的同时,地方机构须公布中奖办法。中奖办法应包括:中奖说明、奖级划分、中奖名额、奖励形式、开彩时间、地点、公告媒介、兑奖地点和兑奖期限等内容。
  开彩活动要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必须有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开彩的全过程应对群众开放,并可邀请群众代表直接参加,严格遵守开彩规则,杜绝一切舞弊现象。开彩之后,地方机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将中将号码在其销售区域公告,并提供义务查询服务。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体育彩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地方机构和零售商在兑付奖金时,有权对兑奖的体育彩票进行真伪鉴定,兑奖者须予以配合。
  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兑付,不得以其它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有些地区需以实物奖励的,该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价格计算必须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中间价。
  兑奖期限届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未兑付的奖金全部纳入体育彩票收益金管理。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应在兑奖期限结束后的一周内,将当期体育彩票中奖及兑付情况予以公告。  
  (二)发行成本费是指用于体育彩票印制、发行、代销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25%,其中:
  1、体育彩票的印制费为4%;
  2、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体育彩票发行费为1%;
  3、其余为地方机构发行和零售商代销费。
  (三)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总额减去上述奖金和发行成本费支出的净收入,为体育彩票的收益金。收益金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
  收益金按以下原则分配:
  1、凡国家体委批准的1994-1995年度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本地区销售体育彩票所得的收益金,由该地区全额留成,全部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
  2、其它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地区所得的收益金,其多数(70%左右)须交给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区、市),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
  收益金由各级体育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机构应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从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有关的专门财务会计规则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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