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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国家体委下设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全国体育彩票的唯一发行组织。经国家体委批准销售体育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相应的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机构)。  
  第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的发行总额为十亿元人民币,由国家体委统一安排。凡在此期间申请发行的体育彩票,均在此额度内统筹安排。
  第九条 1994—1995年度发行的体育彩票类型有:即开型,传统型,即开与传统结合型(二次开奖)。
  第十条 1994—1995年度发行的体育彩票,票面面额以两元为主,适量发行三元至十元券。
  第十一条 体育彩票的销售实行额度管理。拟销售体育彩票的地区,由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委提出销售额度申请,报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销售额度,按照各地区拟定的销售计划,将彩票送到其省会城市。  
  取得体育彩票销售额度的地区,不得跨地区销售。其中,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区、市)在本地区销售确有困难,需跨地区销售的,须经国家体委和有关省(区、市)体委批准,委托该地区的地方机构销售。
  第十二条 体育彩票必须直接上市销售,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
  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并能提供担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各省(区、市)体委审查批准,并在其直接监督和管理下,可以从事体育彩票的零售代销业务,但不得采取承包买断的形式。    
  体育彩票必须按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面值。
  第十三条 体育彩票由国家体委体育采票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彩票印刷厂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四条 体育彩票的销售总额为体育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收益金三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比例为:
  (一)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奖金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5%。奖金的等级及金额由地方机构自行安排,但最高奖金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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