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1994年7月18日 第20号)


  现发布《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伍绍祖

        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公众对体育事业的参与意识,发挥公民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热情,保护公民参与体育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做好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工作,为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筹集部分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体育彩票等问题的复函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是指:以筹集国际和全国性大型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型体育运动会)举办资金等名义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的、供人们自愿购买并能够证明购买人拥有按照特定规则获取奖励权利的书面凭证,无论其具体称谓和是否标明票面价格,均视为体育彩票。
  体育彩票不挂失,不返回本金,不能流通使用。
  第三条 凡在1994—1995年期间申请发行的体育彩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体委是全国体育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体育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及销售额度的统一分配等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委具体负责当地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
  第六条 凡在1994—1995年度需要发行体育彩票筹集部分举办资金的大型体育运动会承办地区,均须向国家体委申报批准。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发行的体育彩票,国家体委将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