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现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法》《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登记为公司;不符合《公司法》《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称非公司企业),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二、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地区、盟及大中城市设的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登记注册新的公司。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