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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件大事,既为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机遇,也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司法》《条例》,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以适应公司登记管理的需要;要广泛宣传《公司法》《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增加法律意识。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公司法》《条例》和《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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