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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
 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办发〔1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检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农村的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安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党的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深得民心,决不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走样。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从督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足、工作不力的问题;一些已取消的农民负担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没有及时停止;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强行收费的错误做法,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个别部门和单位违背中央精神,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所有这些,都必须坚决纠正。
  今后,在涉及农民负担问题上,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绝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开口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对继续加重农民负担酿成恶性事件的,除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党政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4年6月23日

         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的要求,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共同组成国务院农民负担检查组,从1993年9月14日至11月23日,采取按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随机抽样的方式,对18个省(自治区)、54个县(市)、107个乡(镇)、215个村和2014户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了10号文件和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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