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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

司 法 部
 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
 (1994年5月19日 司发函(1994)158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管理处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1994)闽司笺证字第27号《关于可否为方国英办理未婚公证事的请示》收悉。方国英为私渡去台人员,经商有关部门认为,根据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于一九九0年九月就双向遣返问题达成的“金门协议”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私渡去台应属被遣返的对象,因此,公证处不应为其办理公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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