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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3]3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减轻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负担,《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中规定的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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