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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推动全国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推动全国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遏制制售假烟犯罪泛滥的势头,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制售假烟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下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一)中央、部(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二)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
  (四)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制售假烟案件,省级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打假工作部门可以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决定各地申请督办的案件是否列为督办案件;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认为有必要列为督办案件的,经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同意,可以列为督办案件。
  在接到各地督办申请两周内,由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列为督办案件。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督办事项,并以下发通知、转发线索等形式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组织打击行动。
  四、被列为督办案件的,原则上不到侦查终结不予撤销督办。但经核实不再符合督办案件标准、不需继续督办的,可以通知立案单位所在省级公安机关烟草打假工作部门,撤销对案件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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