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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施工设备事故的上报

  一、特大和重大施工设备事故应当日上报企业上级部门,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工业部,《事故报告》于10天内前报企业上级部门;20天内企业上级部门报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60天内上报电力工业部,遇特殊情况,经企业上级部门和电力工业部同意,上报时间可延长到90天,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二、一般施工设备事故的工地应当日报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于10天内报企业上级部门,20天内企业上级部门报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30天内报企业上级部门。

  三、施工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应3日内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四、《电力部水电建设大型起重设备安全月报》(见附表)于次月10日前报施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5日前报“办公室”。

第四章 施工设备事故责任及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设备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直接责任。

  2.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有责任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下列情况造成设备事故,企业行政正职应负主要责任:

  1.发布违反安全和施工管理规定的命令;违反规定购置、设计、制造、使用、拆装、修理施工设备;违章指挥,强行使用。

  2.设备管理机构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题不及时整改,安全装置不完善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即安排操作,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由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1.无作业措施或未技术交底就安排作业,谁安排谁负主要责任。

  2.作业措施不当,措施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3.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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