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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3〕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办法》八条"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或以中央级科研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现调整为:"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承担我国中央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协议项目,或以国家科技发展为目标,体现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独立企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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