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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失效]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库混存;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须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贷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 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输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托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 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张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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