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待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类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原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原《许可证》,按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新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价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 结清来往账目,上交所领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 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