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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赋予进行开业簿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督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输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面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裁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裁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裁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裁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道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运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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