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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基础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乡镇企业利税总额:基本分20分,基本指标5000万元,凡超过(减少)500万元者增加(减少)2分;
  2、乡镇企业规模:基本指标达到5000万元产值的企业2个(或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1个,以此类推),基本分20分,凡超过1个增加2分;
  3、乡镇企业总产值:基本指标5亿元,基本分20分,凡超过(减少)5000万元者增加(减少)2分;
  4、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基本分20分;基本指标1亿元,凡超过(减少)1000万元者,增加(减少)2分;
  5、小区基础建设投资额:基本分20分,基本指标3000万元,凡超过(减少)500万元者,增加(减少)2分;
  第七条 凡基础分实际得分不足70分者,不得申报;
  第八条 中西部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基本条件标准。
  第九条 辅助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小区所在地农民人均年收入:基本指标1500元,基本分20分,凡增加(减少)150元者,增加(减少)2分;
  2、小区所在地乡镇企业第三产业总收入占小区所在地乡镇企业总收入的比率,基本指标30%,基本分20分,凡增加(减少)3个百分点者,增加(减少)2分;
  3、小区所在地当地农民在非农产业就业人数占小区所在地农村劳动力的比率,基本指标40%,基本分20分;凡超过(减少)4个百分点者,增加(减少)2分;
  4、小区所在地乡镇企业总产值占本行政区内社会总产值的比率,基本指标60%,基本分20分;凡增加(减少)5个百分点者,增加(减少)2分;
  5、乡镇企业外贸出口交货额:基本指标500万元人民币,基本分20分,凡超过(减少)50万元者,增加(减少)2分。(本条对中西部地区可以不加考核,直接得20分);
  第十条 小区所在地系指小区载体(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一个小区一个载体或多个小区共用一个载体均可。

第四章 申报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凡具备第二章申报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命名活动》。
  第十二条 由乡镇企业小区管理部门填写“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申请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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