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
(银监办发[2004]176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减轻商业银行填报数据工作量,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货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51号)规定的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统计内容进行简化,同时对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统计报表和报表填报说明发给你们,并就调整和修改内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一)“大额授信统计制度”中取消“逐笔贷款”填报内容,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统计制度见附件1-1、1-2、1-3和附件3。
(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中取消“违约金额”填报内容,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统计制度见附件2-1、2-2和附件4。
(三)考虑到银监办通[2004]105号印发的电子文件接口规则和应用软件修改以及数据测试需要一定时间,将正式报送时间由2004年6月15日推迟到2004年7月15日。报送2004年6月末的数据。修改后的电子文件接口规则另文下发。
(四)原要求的填报机构、报送方式、报送频率等不变。
二、关于数据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统计数据属于重要涉密信息。因此,在两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各级监管机构和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保密法》和《
统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必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两项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提前对上岗人员做好保密培训。
2004年6月1日
附件:1-1.修改后的《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总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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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基本信息 │
├───┬────────┬────┬─────┬─────┬───────┤
│ │ 客户代码 │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
│ ├────────┼────┼─────┼─────┼───────┤
│ │ A │ B │ C │ D │ E │
├───┼────────┼────┼─────┼─────┼───────┤
│ l │ │ │ │ │ │
├───┴────────┴────┴─────┴─────┴───────┤
│ 授信及贷款总体情况 │
├────────────┬────┬─────┬─────┬───────┤
│ │ 合计 │ 总行 │ 省级行│地市级以下各行│
│ ├────┼─────┼─────┼───────┤
│ │ L │ M │ N │ P │
├───┬────────┼────┼─────┼─────┼───────┤
│ 2 │授信额度 │ │ │ │ │
├───┼────────┼────┼─────┼─────┼───────┤
│ 3 │贷款余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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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正常贷款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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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关注贷款余额│ │ │ │ │
├───┼────────┼────┼─────┼─────┼───────┤
│ 6 │ 次级贷款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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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可疑贷款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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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损失贷款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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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联企业授信额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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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联企业贷款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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