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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 2001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9年9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工作要求作了相应补充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要求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特点,从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出发,结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残联、妇联等系统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要统一管理,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62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质量管理,不得随意简化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改变鉴定程序。对申报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人员,在培训中应增加国内外相关新知识及其应用成果的内容;在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首次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0〕14号)执行。为帮助各地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师资和考评员、考务人员业务水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于今年第二季度组织举办示范性培训班。
  三、2001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考核鉴定时间为10月10日至15日。考核鉴定等级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考核鉴定科目为理论考核、操作考核、综合评定。各等级的理论考核,均采取闭卷笔答形式,采用“四选一”题型。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三个等级的操作考核,均采取闭卷笔答形式,采用典型案例分析题型,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高级职业指导师的操作考核,采取论文答辩形式,答辩时间为40分钟。各等级的综合评定,仍按62号文件执行。考核鉴定不及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补考不及格科目,其及格科目成绩两年内仍然有效。补考合格者,按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补考随每年全国统一考核鉴定进行,不另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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