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七)项、第(九)项及第二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
五条第(二)项、第
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条,《
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款、第
二条第一款、第
四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三)项、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六条第一、二款、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条及《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于2011年2月28日判决:
一、被告金鸿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 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侵犯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第 1122916号“LAFITE”与第G764270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AFITE FAMILY”及图形标识;
二、被告金鸿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 1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与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拉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拉菲世族”文字;
三、被告金鸿德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四、被告金鸿德公司立即停止在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通过虚假宣传对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侵犯原告第 1122916号“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afitefamily.com”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