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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标识,由“LAFITE”和“FAMILY”两部分组成,完全包含了原告的第1122916号注册商标“LAFITE”,仅有字母大小写的区别,属于同一词汇,构成近似。被告金鸿德公司将“Lafite”与“family”这一个有其固定含义即“家庭、家族”的英文单词连用,在隔离状态下比对时,其“Lafite Family”表达方式不仅不会产生识别性,倒更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标识的商品来源系原告或原告家族的系列商品,尤其在原告“LAFITE”商品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误认会更加强烈,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第G764270号图形注册商标,二者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比较,都是以字母或单词为圆心、五支箭头呈放射状排列构成圆周的结构,二者在整体结构上构成相似;另外,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对于由文字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会用文字的方式进行呼叫,本案中,原告第G764270号图形注册商标包括“LAFITE”文字,且由于原告本身也持有单独的“LAFITE”注册商标,在实际的宣传和使用中均称呼原告的商品为“LAFITE”,故原告的图形注册商标会呼叫为“LAFITE”,而被控侵权商品的图形标识中最为显著的文字为“lafite family”,其呼叫为“lafite family”,两者的呼叫相似,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金鸿德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将该标识用于公司网站及宣传资料中,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金鸿德公司标注有“LAFITE FAMILY”及图形标识的葡萄酒商品的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两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金鸿德公司在互联网站中使用“lafitefamily.com”的域名,该域名主体“lafitefamily”完全包含了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的“LAFITE”注册商标的字母,其在该网站使用“Lafite”和“Family”组合、“拉菲世族”及图形标识为葡萄酒商品的销售进行包装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侵权商品系经原告授权、许可等,客观上削弱了原告商标与原告之间唯一的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生物医药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亦构成对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均应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审法院认为,在被告金鸿德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中,其在葡萄酒商品、网站及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拉菲世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使用“LAFITE FAMILY”、图形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同一侵权载体即葡萄酒商品及其宣传上,侵权的核心内容均为混淆商品来源,因此侵权产生的损失混同,无法区分,故就该两种行为可依商标侵权确定;就“lafitefamily.com”域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言,该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之一为“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而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对金鸿德公司品牌历史渊源的虚假宣传,正是为其葡萄酒商品交易即进行电子商务而作的包装和宣传,故该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结果混同,从其效果而言,“lafitefamily.com”域名的使用是其虚假宣传的载体,虚假宣传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直接,故就两种行为而言,依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赔偿,不再分别赔偿。对于上述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考虑原告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之知名度、侵权的情节、主观故意及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情况综合确定。基于金鸿德公司承认生物医药公司从该公司处购得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属于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生物医药公司知假卖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免责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商标侵权的赔偿方法确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生物医药公司对其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法定的免赔事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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