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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其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应以该商品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国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 (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弗萨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德公司)、被告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医药公司)发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称:原告向中国商标局分别申请了“LAFITE”和“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并均获准注册。原告在第 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等商品上申请图形商标注册,初次申请国和注册国是法国,原告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上述注册为基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并得到中国商标局的批准。
  被告金鸿德公司实际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使用“lafitefamily.com”域名,侵犯了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在先注册并知名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实际使用的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并知名的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其音译的中文“拉菲”名称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且“拉菲”、“LAFITE”与原告之间已具有特定的、唯一对应的法律关系,被告使用的“拉菲世族”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仍是“拉菲”,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拉菲世族”侵犯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为达到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在其商品宣传册、网站中虚构事实以及编造拉菲酒庄的历史背景,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LAFITE FAMILY”、图形商标及“拉菲世族”商标;(2)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3)金鸿德公司立即将“lafitefamily.com”域名予以注销;(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5)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金鸿德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的“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存在重大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LAFITE”和图形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其亦未在中国对“拉”、“菲”、“世”、“族”或其组合进行商标注册,金鸿德公司使用“拉菲世族”文字不构成侵权;原告称金鸿德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和注册“lafitefamily.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不足;原告未能举证其商品在市场上广泛流通,也未能证明具体经济损失,要求赔偿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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