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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综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2010年12月10日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某某丧葬费3166.7元、死亡赔偿金 82 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合计95 374.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周兴礼被扶养人生活费 17 537.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周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 23 675.4元;
  四、驳回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某某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太公岛浴场的告示中明确显示该海水浴场“停止营业,海上因无任何防护设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等内容,发布该告示警示的时间为2009年6月10日,而旅游行程时间是2009年7月18日,被上诉人圣亚国际旅行社将游客安排至太公岛旅游,应认定该旅游场所系不对外开放的、不具备安全措施的游泳场所。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及行程安排,下海游泳是此次旅游行程的内容之一。“日照金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是格式合同文本,不能等同于圣亚国际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范围,且游客签字的目的是旅游公司为统计下海人数,故不能以“日照金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得出下海游泳不在圣亚国际旅行社旅游服务范围内的结论。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日照金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属于格式条款,因其内容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减免了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责任,故该条款应属无效;圣亚国际旅行社擅自变更浴场,并因该浴场未正常营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致使溺水死亡事件发生,故原审法院认定圣亚国际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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