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周继德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分别是周继德的妻子、父亲、母亲,原告周某某系周继德与许景敏之子。2009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的前身徐州圣亚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职工参加被告组织的国内旅行团,团号SY090718日照二日游,行程共计两天壹夜,2009年7月18日早5:40出发,7月19日晚归,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提供的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为:D1:赶海拾贝:早上5:30出发途径邳县、新沂抵达日照后,游览万平口生态广场,土特产商店采购海产品,品日照绿茶。中餐后去第三海滨浴场,融入万顷碧波,仰卧千亩金沙滩任浪花荡去满身的疲惫。 住宿海边准二星。D2:出海捕鱼。下午返程。2009年7月18日,周继德参加了该旅游行程,当日到达日照,当日下午,周继德在日照太公岛浴场下海游泳时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 2009年7月27日死亡。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2010年4月27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辩称理由答辩。
  庭审中,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主张日照当地的导游向参加此次旅游的游客作出书面提示,提示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自愿项目,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包括周继德在内的17名游客在提示上签字。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提交了有包括周继德在内的游客签字的《日照金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在该提示中有上述提示内容。原告质证认为,对日照金太阳旅游社友情提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诉争没有关联性,提示内容是日照金太阳旅游社作出的而不是本案被告,友情提示中所载明的海水浴不是行程之内,不代表不是被告的项目之内,该证据显示的职工签字的原因实际是为了统计下海的人,并不是说所有签字的成员都是下海的。该友情提示的签字时间并不是本案所诉争的在太公岛下海游泳之前一点时间,而是在万平口浴场下海之前旅游车行驶中签的,说明该提示只针对万平口浴场并不针对于周继德溺水事件发生的太公岛浴场。
  另查明,原告周兴礼出生于1943年1月5日,无收入来源,原告吴艾群出生于 1949年10月8日,系铜山县单集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原告周兴礼、吴艾群育有包括周继德在内三个子女。原告周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16日,系遗腹子。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周继德所在工作单位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周继德实际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游,周继德与被告成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周继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应意识到在海里游泳危险性,但其却过于自信不顾危险到海里游泳,以致发生意外,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方,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虽然被告方的当地导游已经告知下海游泳不在服务范围,但被告方在周继德下海游泳时未进行劝阻,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任许景敏等主张被告安排周继德等在不对外开放的、不具备安全措施的游泳场游泳,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本案是侵权之诉,原告方系死者周继德的近亲属,其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赔偿的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该过错在周继德死亡中的作用合理确定。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被告对周继德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5 833.5元、死亡赔偿金411 040元、周兴礼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1 380.67元、周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8 37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吴艾群系退休,有退休工资生活来源,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因受害人周继德的死亡致使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支持为1000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