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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是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二审判决适用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属适用法律不当。2.字号是区别不同主体的主要根据,作为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二审判决认定高明正野公司不能承继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的字号没有法律依据。3.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在后取得的“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与“换气扇、照明”类商品无关,但顺德正野公司却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中使用“正野”字号,公司名称也使用“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具有使相关公众对经营主体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故意。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解决在先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相冲突时,应当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判断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其字号是否驰名或著名有关,但不是必要条件。二审判决以顺德正野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2000年12月伟雄集团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时间,因此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顺德正野公司辩称,顺德光大集团公司“正野ZHENGYE”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合法注册,依法使用。顺德正野公司使用含有“正野”字号的企业名称,也是经依法登记注册,且经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依法授权许可使用“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一审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伟雄集团公司在第11类上的注册商标“正野GENUIN”相同或者近似的“正野ZHENGYE”商标: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使用“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顺德正野公司使用含有“正野”字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关于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申请注册与伟雄集团公司“正野GENUIN”商标相近似的“正野ZHENGYE”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伟雄集团公司主张顺德光大集团公司注册与其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质是对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的“正野ZHENGYE”商标的授权存在争议。伟雄集团公司与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分别在第9类及第11类上拥有“正野GENIUN”、“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未发现该两公司超越授权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涉及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商标法已规定了相关的注册商标争议行政处理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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