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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其合法拥有“正野ZHENGYE”商标和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正野”二字,违反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一审判决非法扩大了被上诉人“正野”商标和字号的保护范围。只有驰名商标才可以获得跨类保护;3.被上诉人对“正野”商标和字号不享有在先权利;4.上诉人注册使用“正野 ZHENGYE”商标及“正野”字号没有主观恶意;未突出使用“正野”名称。5.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使用的商品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答辩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于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 GENUIN”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适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由于顺德正野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时间先于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GENUIN”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时间,没有违反《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侵犯伟雄集团公司的商标权。顺德正野公司因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的授权而合法拥有“正野ZHENGYE”商标的使用权,未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不侵犯伟雄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的法定保护范围是禁止他人在同一级辖区内同行业登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顺德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虽然相同,但行政区划不相同,分属“顺德市”、“高明市”,不同企业主体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高明正野公司以其拥有企业名称为由认为顺德正野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缺乏法律依据。广东正野公司使用“正野”企业名称的时间晚于顺德正野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且行政区划层级不同,广东正野公司认为顺德正野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基于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顺德正野公司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和正当的理由。没有证据表明两者会产生混淆。顺德伟雄集团公司注册“正野”商标,顺德正野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二字并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此外,原顺德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已经消亡,高明正野公司仅仅是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正野”二字作为字号,这种相同字号的使用,并非企业名称的继承和延续,一审法院认为高明正野公司延续了原顺德正野电器实业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于 2004年4月9日作出(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共计50 020元,由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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