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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二、上诉人淘宝公司不知道原审被告杜国发存在侵权行为,对于杜国发的侵权行为不具有过错。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删除了投诉信息认定上诉人知道杜国发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上诉人放纵杜国发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故意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衣念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淘宝公司明知原审被告杜国发存在侵权行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以防止再次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服务帮助。
  一、被上诉人衣念公司的投诉函均具明了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和理由。其在函中指出相关链接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或者委托生产,且进一步指明了其公司产品是直营模式销售,未曾授权他人经销或者代理;其公司与委托加工工厂定量生产,对超额产品约定了销毁等处理方式;其公司直营店目前销售价均在吊牌价格的50%以上,他人买入其公司产品再以低于50%折扣销售,不符合交易常识等多项理由。
  二、上诉人淘宝公司针对被上诉人衣念公司投诉函的回函中表明经其查看相关信息,暂无法判断侵权成立,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被上诉人的投诉函存在未提供判断侵权的证明或理由等不符合要求之情况。况且,被上诉人自2006年以来,针对淘宝网上的侵权商品信息频繁投诉,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表明上诉人的投诉是无效投诉。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判断标准方法及单方面陈述可以认定相关链接侵权,且上诉人已作删除,并提供侵权卖家信息附在上诉人邮件中。而原审被告杜国发的注册信息亦在上述邮件中,上诉人并没有将杜国发的信息列在“无法判断链接清单”中,而且在长达2个月的期间内,杜国发对于上诉人删除被投诉信息未提出异议。
  三、根据上诉人淘宝公司的规定,权利人投诉应提供: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是网页上明显的侵权信息、公证购买证明、卖家在聊天中自认。这种要求将使权利人不堪重负,亦与法律精神相悖。
  四、淘宝网作为国内最大的网上购物平台,完全有能力管理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然上诉人淘宝公司对于被上诉人衣念公司的多次投诉仅作删除商品信息处理,未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如果其能严格按照其制定的规则对侵权用户进行处罚,可以制止卖家的违规行为。
  原审被告杜国发称,其从事厂家代理,并不知道发布信息的商品侵权。其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衣念公司提供了三份证据:
  1.原审法院出具的2010年3月12日开庭的(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69号案传票一份、原审被告杜国发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上诉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出具承诺函,其明知杜国发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2.第5199073号注册商标“SCAT”的商标档案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衣念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权;
  3.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Teenie weenie”的商标档案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衣念公司在原审时未提供原件的该商标档案的真实性。
  上诉人淘宝公司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知道原审被告杜国发存在侵权行为;证据2不是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本案审理对象;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指控其于2009年9月29日至11月11日多次向上诉人投诉后,又于11月19日发现杜国发在淘宝网上实施侵权行为,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证据1发生于上述期间之后,对于本案的侵权判定没有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 2并不属于新的证据,不组织质证;证据3因上诉人无异议,且是对原审法院认定证据的补强,予以采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被上诉人衣念公司自2006年起,就淘宝网上存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向上诉人淘宝公司投诉。2009年9月 29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7次包括原审被告杜国发店铺的《商标侵权通知函》包括如下内容:“我公司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TEENIE WEENIE、E·LAND、SCOFIELD、PRICH、SCAT、TERESIA、 ROEM等商标在中国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 (使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标注于商品之上进行销售、在店铺装潢上使用、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贴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及广告;同时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标权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侵权调查及投诉,标有注册商标的服装真伪鉴定、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索赔等。)我公司所有品牌目前在中国市场均采用的是“与百货公司签署《联营合同》”以及“购物中心专卖店”的模式进行销售。未曾授权他人经销或者代理我公司的品牌。我公司在与加工工厂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已经明确了委托加工的数量,并且约定因生产流程导致的超额产品的处理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公司所有品牌的服装的市场零售价没有低于吊牌价格的50%。从市场交易的常识来看,不会有经营者大量购买我公司品牌的服装,然后以低于买入价格再转手卖出;我公司全部品牌的加工成本在吊牌标价的 20%-30%;所以淘宝网上价格很低且数量很大的商品侵权可能性极大;淘宝网应该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凡是我公司生产的或者委托加工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或者洗标上都有统一编码。所以。淘宝网应该要求销售我公司品牌服装的注册用户明确标注该统一编码,否则不可以在产品名称或者描述中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或者含有我公司注册商标的词语……。”被上诉人在上述通知函中随附具体链接清单,并指称该些链接指向的带有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非其生产或者委托生产,亦未经其授权销售。同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删除所附链接信息并提供卖家身份信息;对于上诉人已经处理的侵权卖家取消其再次发布所涉商品信息,并对卖家主张继续发布的,淘宝网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淘宝网应对重复侵权的注册用户永久删除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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