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被告杜国发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原告衣念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杜国发网店经营规模较小、获利不多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0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开支,法院根据开支的真实性、关联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酌情支持合理费用7000元。因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不涉及人格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1年1月1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衣念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衣念公司负担922元,由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负担1000元。
  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衣念公司对于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淘宝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因被上诉人衣念公司涉案7次投诉未提供判断侵权的证明,不属于有效投诉,上诉人淘宝公司无法知道被上诉人存在多次投诉,无法对被投诉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予以审核,故无法对被投诉卖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1.被上诉人涉案的7次投诉中,4次涉及依兰德有限公司的另一个注册商标“SCAT”,与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第1545520号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无关联。其余的3次投诉均没有提交判断侵权的证明,不是有效的投诉。而一次有效的投诉,应当包括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或者理由,否则上诉人即使收到投诉,看到的仍然是商品信息本身,在商品信息本身没有卖家自认侵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收到投诉后并不知道发生了侵权。此外,7次投诉必须是针对同一件商品不同时间发布的信息才是7次有效的投诉,但是原审法院对这一节事实以及该7次投诉的商品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均未予查清,故原审法院认定7次投诉是有效投诉错误。 2.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投诉时不提交判断侵权的证明,上诉人对于被投诉信息无法审核是否构成侵权,故上诉人只能尽谨慎义务暂时对相关的被投诉商品信息予以删除。由于无法审核被投诉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未能对被投诉的卖家予以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投诉的信息进行了人工审核并删除认为构成侵权的商品信息,属认定事实错误。3.被上诉人通过关键字搜索时,使用的关键字是“TW”、“小熊”等文字,其搜索结果的相关性、准确度差,被上诉人在商品侵权通知函中所附的涉嫌侵权信息中存在维尼小熊个性照片台历定制的不相关的链接信息,且被上诉人每日投诉量非常大,导致上诉人无法在每天数万条投诉信息中判断是否发生了多次投诉。4.被上诉人7次投诉未按淘宝网规定的要求对重复投诉的具体时间、次数进行标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