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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再次,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注册使用“一正”商标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不影响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立和维护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基础上,维护商业道德和正当的竞争秩序。而在本案中,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注册使用在膏剂类商品上的“一正”商标经过多年广泛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且在2008年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在注册使用“一正”商标时,攀附了其现有的商誉;同时,尽管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生产的“一正痛消”等产品与“一正膏”均适用于筋骨酸痛等病症,但“一正痛消”膏药等产品因具有批准文号而主要由药店经销,每贴“一正痛消”为1.8元,其使用时间为24小时左右,不可反复贴用,而“一正膏”尚无法进入药店销售,每贴膏药240元,可以反复贴用,且两类产品的外观也不相同,故由于“一正痛消”膏药等产品与“一正膏”的外观、使用方法、销售价格、销售渠道完全不同,使得知晓“一正膏”的特定人群能够将两者区分开来,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注册使用“一正”商标的行为并没有攀附上诉人的现有商誉,且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不影响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护。
  二、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与一正科技公司使用“一正”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唐老一正斋公司主张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名称权获得保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均是经过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而取得企业名称权,当双方当事人因企业名称权的使用发生权利冲突后,上诉人能否以其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为由,主张禁止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使用“一正”字号,则同样需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规定予以综合考量。
  首先,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上诉人唐老一正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为“唐老一正斋”,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与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的字号“一正”并不相同;其次,即使“一正”可以视为上诉人字号中的核心部分,但上诉人目前的知名度,尚不足以支持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依法使用其“一正”字号;再次,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在注册登记“一正”字号时,攀附了其现有商誉,且造成了市场混淆。基于以上考虑,法院认为,如果认定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使用字号“一正”二字就构成对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将导致对上诉人字号的扩大保护,对合法使用其字号的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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