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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驳回原告唐老一正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唐老一正斋公司负担。
  唐老一正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作为老字号商品,“一正膏”是否为知名商品不应该仅仅依靠广告宣传投入来认定,多年来,“一正膏”是靠着产品的真材实料、功效显著而在消费者中享有良好的口碑,其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符合知名商品的条件。“一正”作为“一正膏”的特有名称,其对“一正”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一正”作为商品名称与企业字号,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商品来源和生产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未到庭,也未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
  1.康熙五十四年,唐守义取店名为“奕争斋”,后于雍正元年改名为“一正斋”。 1956年,“唐老一正斋”实行公私合营后并入镇江中药厂。
  2.上诉人唐老一正斋公司二审称:每张“一正膏”膏药为240元,可以反复贴用;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二审称:“一正痛消”贴膏1盒18元,共10贴,可以贴10天。
  3.2008年7月2日,上诉人唐老一正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撤销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注册的“一正”、“一正消”、“一正春”商标,商评委均裁定维持了一正集团公司的“一正”、“一正消”、“一正春”商标。唐老一正斋公司不服商评委维持“一正”与“一正消”商标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均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唐老一正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唐老一正斋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如果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被上诉人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注册使用“一正”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唐老一正斋”于清朝康熙年间始建,“一正膏”当时便因疗效显著而行销海内外,清朝政府为了杜绝假冒“一正膏”,还特地立石碑“奉宪勒石永禁”。时至今日,上诉人唐老一正斋公司及其“一正膏”在相关消费者中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正膏”上的“唐萼楼”商标获得了镇江市首届知名商标的称号;“唐老一正斋膏药制作技艺”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为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唐老一正斋公司亦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并荣获“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华老字号传承创新优秀企业”的荣誉,因此,“一正膏”享有的历史商誉及所具有的一定知名度应当得到肯定,并且应当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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