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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一正集团公司设立于2003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850万元,主要生产片剂、膏剂、颗粒剂等产品。其下辖三个子公司: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正科技公司、四平市春江医疗有限公司。一正科技公司设立于2005年 11月1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主要生产“一正痛消”膏药等产品。于春江分别是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正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了“一正”、“一正春”、“一正消”汉字或者汉字图形组合商标,并相互许可使用,现均处于有效存续期间。其中第3743982号“一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膏剂,分别于2006年7月12日、2007年5月15日被评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四平市知名商标, 2008年3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正痛消”膏药在国内主要由药店经销,卫生许可证号为“吉四卫健证字[2005]第004号”,批准文号为“吉卫健用字[2006]002号”。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主要通过公司开办的网站、央视及部分地方卫视对企业形象和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并通过全国部分药店销售。
  被告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认为使用“一正”汉字为企业字号并注册为商标源于其宗旨:一心一意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被告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是被告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连锁店。2007年8月9日,原告唐老一正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购得被告一正科技公司生产的“一正痛消”膏药后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提出上列诉请。
  庭审中,经过法庭释明,原告唐老一正斋公司选择不正当竞争进行本案的诉讼,即认为被告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一正”作为其企业字号和产品商标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一正”汉字作为企业字号并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唐老一正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是“唐老一正斋”五个汉字,经过核准登记后其有使用“唐老一正斋”的在先权利。该汉字组合从文字结构上属于偏正结构,中心词为“斋”,“唐老一正”均为修饰,表示所属及渊源关系。因此,仅仅“一正”两个汉字并不能完全表达“唐老一正斋”所寓含意义及其企业名称以及字号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原告不能因为注册其企业名称和对“唐老一正斋”使用在先,即获得“一正”两汉字的专用权而排除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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