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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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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在审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企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和企业名称权,主张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时,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沿革以及现有社会影响力的范围、同业竞争者及其商品知名度的范围以及其是否具有攀附老字号企业现有商誉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予以确定。即使法院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同业竞争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字号企业,同时促进同业竞争者正当权益的进一步发展,法院也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诚实经营,各自规范使用其商品名称和商标,以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

  原告: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镇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春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春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
  负责人:姚圣章,片区经理。
  原告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唐老一正斋公司)因与被告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集团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科技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唐老一正斋公司诉称:“唐老一正斋”始创于清康熙初年,其精制的“一正膏”(原名称万应灵膏、益正膏)膏药有神奇疗效,中外驰名,1930年就注册了“唐萼楼肖像”商标。1992年11月27日,“唐老一正斋”的后人唐镇凯设立原告,1994年恢复注册“唐老一正斋”商标,生产销售“一正膏”膏药。“唐萼楼肖像”商标是镇江市知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唐老一正斋膏药制作技艺是江苏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唐老一正斋”旧址是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一正”字号,同时相互许可对方使用“一正”两个汉字及相似的商标并在膏药上使用含有“一正”汉字的名称,与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一正膏”混淆、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禁止使用含有“一正”两个汉字的字号;3.赔偿经济损失10 000元 (以实际违法利润为准);4.支付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 000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7200元、打字复印费 400元,合计28 400元;5.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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