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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2008年,被告精文业委会与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就小区维修基金签订存款合同,将维修基金存入该行。诉讼中,法院与该行取得联系,该行向法院表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维修基金至今未有支出,维修基金的利息系由电脑操作平摊至每户业主名下,银行按期向每户业主寄发维修基金年度结存单。不存在银行给精文业委会回扣一事。
  诉讼中,法院与精文物业取得联系,精文物业表示其确未向被告精文业委会提交过书面的工作报告,双方均是口头沟通。小区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广告费及停车费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均由其负责保管,如法院认为应向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提供,其愿意配合被告予以提供。由于小区公共收益尚未进入维修基金账户,故无按户分摊费用清单。
  鉴于被告精文业委会当庭提交了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要求的部分材料,原告自愿撤回第一、第二、第五、第七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提供的公共收益账目明细表、《信访答复》、业委会公告、《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业主年度结存单、被告精文业委会提供的对“信访答复”的投诉、芷江西房地办的回复、《关于城上城小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汇报》、《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公共收益账目明细表、“续聘”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资料和情况的范围以及业委会应当如何公布上述资料和情况。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委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维修基金公示的目的在于能充分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分摊情况,以便于业主及时进行监督。基于以上规定,被告精文业委会虽已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认为已公布的维修基金、公共收益账目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成立,被告应按照《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维修基金账目,以提高维修基金的透明度。至于上述账目在何处公布的问题,法院认为在该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既能够起到公示的作用又较为便利,原告要求精文业委会将所有账目张贴于各个门牌号码前的要求,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亦有违经济原则,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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